李建平:
本委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尤文武与连州市罗村洞砂场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0〕14号),申请人依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现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0年8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连州市罗村洞砂场、经营者黄丽霞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3日工资8400元,第三人李建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古敬航、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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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